国庆节法定假日几天
国庆假期总共是三天。
据1999年9月18日,第一次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,2007年12月14日,第二次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,2013年12月11日,第三次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〉的决定》)
第一条为了统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纪念日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公民放假:
(1)元旦,放假一天(1月1日);
(二)春节,放假3天(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和初三);
(3)清明节,放假一天(公历清明之日);
(4)劳动节,放假一天(5月1日);
(5)端午节,放假一天(农历端午节当天);
(6)中秋节,放假一天(农历中秋节当天);
(7)国庆节,放假3天(十月一日、二日、三日)。
第三条一些公民节日和纪念日:
(1)妇女节(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;
(2)青年节(五四),14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(三)儿童节(6月1日),14岁以下儿童放假一天;
(4)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纪念日(8月1日),现役军人放假半天。
展开信息:
法定节假日是指国家法律根据各国、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,统一规定的庆祝和休假的休息时间。法定节假日制度是国家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制度的重要体现,涉及经济社会的诸多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。
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安排,为居民出行、购物、放松提供了时间便利,为拉动内需、促进经济增长作出了积极贡献。国庆节:10月1日至7日,放假7天。9月29日、9月30日上班。
扩展信息:
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2018年元旦、春节、清明节、劳动节、端午节、中秋节、国庆节假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。
1.元旦:1月1日为假期,周末休息。
二、春节:2月15日至21日,放假一天,共七天。2月11日(周日)和2月24日(周六)上班
三.清明节:4月5日-7日,放假3天。4月8日(星期日)上班。
4.劳动节:4月29日至5月1日,放假三天。4月28日(周六)上班。
5.端午节:6月18日为假期,周末休息。
6.中秋节:9月24日为假期,周末休息。
7.国庆节: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。9月29日(周六)和9月30日(周日)上班。
节假日期间,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做好值班、安全、保卫等工作。遇到重大突发事件,要及时报告,按规定妥善处理,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心过节。三天。
1.元旦:规定1月1日放假;
2.春节:规定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放假三天;
3.清明节:规定清明节放假一天;
4.劳动节:规定五一放假。
5.端午节:规定端午节放假一天;
6.中秋节:规定中秋节放假一天;
7.国庆节:从10月1日到3日有三天假期。
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的规定,我国法定节假日有三种,一种是全体公民的节假日,另一种是部分公民的节假日和纪念日。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使用的节日。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。具体如下:
1.所有公民的假期:
一、新年,放假一天(1月1日);
b、春节,放假3天(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;
c、清明节,放假一天(农历大年初一);
d、劳动节,放假一天(5月1日);
E.端午节,放假一天(端午节当天);
f、中秋节,放假一天(中秋节当天
2.春节:规则
定在阴历除夕至正月初二放假3天;3、清明节:规定在清明当日放假1天;
4、劳动节:规定在5月1日当日放假1天。
5、端午节:规定在端午当日放假1天;
6、中秋节:规定在中秋当日放假1天;
7、国庆节:规定在10月1日至3日放假3天。
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规定,我国法定节假日分三种,一种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,另一种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。第三种就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,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,按照各该民族习惯,规定放假日期。其具体如下:
1、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:
a、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
b、春节,放假3天(农历正月初一、初二、初三);
c、清明节,放假1天(农历清明当日);
d、劳动节,放假1天(5月1日);
e、端午节,放假1天(农历端午当日);
f、中秋节,放假1天(农历中秋当日);
g、国庆节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2、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:
a、妇女节(3月8日),妇女放假半天;
b、青年节(5月4日),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;
c、儿童节(6月1日),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;
d、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(8月1日),现役军人放假半天。(一)新年,放假1天(1月1日); (二)春节,放假3天(农历除夕、正月初一、初二); (三)清明节,放假1天(农历清明当日); (四)劳动节,放假1天(5月1日); (五)端午节,放假1天(农历端午当日); (六)中秋节,放假1天(农历中秋当日); (七)国庆节,放假3天(10月1日、2日、3日)。
国庆放假国家规定到底是几天
10月1日-7日放假,共7天
附: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为便于各地区、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、交通运输、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,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2005年元旦、春节、“五一”、“十一”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:
一、元旦:1月1日-3日放假,共3天。其中1月1日为法定休假日,将1月1日(星期六)公休日调至1月3日(星期一),1月2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。
二、春节:2月9日-15日(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)放假,共7天。其中,9日、10日、11日为法定假日,2月12日(星期六)、13日(星期日)照常公休,将2月5日(星期六)、6日(星期日)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4日(星期一)、15日(星期二),2月5日、6日上班。
三、“五一”:5月1日-7日放假,共7天。其中,1日、2日、3日为法定假日,将4月30日(星期六)、5月1日(星期日)、5月8日(星期日)三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(星期三)、5日(星期四)、6日(星期五),5月7日(星期六)照常公休,4月30日、5月8日上班。
四、“十一”:10月1日-7日放假,共7天。其中,1日、2日、3日为法定假日,将10月1日(星期六)、2日(星期日)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(星期二)、5日(星期三),10月8日(星期六)、9日(星期日)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6日(星期四)、7日(星期五),10月8日、9日上班。
节假日期间,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应急工作,做好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,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和假期;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,切实搞好廉政建设。
国务院办公厅
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七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