张宗祥有哪些名事
1.张宗祥(1882—1965) 名思曾,后慕文天祥为人,改名宗祥,字阆声,号冷僧,别署铁如意馆主。海宁硖石人。少时与蒋百里一起勤奋苦读;俱文采斐然,齐名乡里。长大成才各有贡献,硖石镇上流传“文有张冷僧,武有蒋百里”之说。清光绪二十五年(1899)中秀才,二十八年中举人。先后任教于硖石开智学堂、桐乡桐溪学堂、嘉兴府中学堂和秀水学堂,以讲授地理出名。三十三年应聘至浙江高等学堂任教,又兼教于两级师范学堂和杭州府中学。在两级师范,与鲁迅、许寿裳一起领导反对封建顽固的监督夏振武(绰号“木瓜”)的斗争,号称“木瓜之役”。宣统二年(19l0)赴北京应试,得一等,任大理院推事兼教清华学堂地理课。辛亥革命后,在浙江军政府教育司工作。民国3年(1914)进京任教育部视学,与鲁迅、朱宗莱、单不庵等钻研古籍。4年参加反对袁世凯称帝运动。后兼任京师图书馆主任,负责整理故宫移来的大量古籍,“日拂拭灰土中”,埋头两年,成《善本书目》4卷,纠正了过去著录的不少讹漏。11年南返,任浙江教育厅厅长。鉴于文澜阁《四库全书》在战乱中受损,迄未恢复,乃奔走沪杭募款,组织人力去北京补抄。历时两年,抄得4497卷,补齐残缺。当时实行中等学校三三制,他悉心推行新学制,整顿教育,并筹建浙江大学。14年调任瓯海道尹。15年冬,定居上海,专事抄校古籍。20年,赴汉口任平汉铁路局秘书。抗战期间随局内迁。后到重庆,任职于交通部,不久,入中国农民银行。并担任文澜阁《四库全书》保管委员会委员,对该书在抗战中安全转移和胜利后运回杭州出力不少。建国后,历任浙江图书馆馆长、省文史馆副馆长、西冷印社社长,并任浙江省人大代表、政协常委、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浙江省委常委等。张宗祥治学勤奋谨严,经他精心校勘的古籍有300多种,已出版的有《说郛》、《国榷》、《罪惟录》、《越绝书》等。生平抄书成癖,边抄边校,往往夜以继日;运笔如飞,一昼夜能抄二万四五千字。一生抄校9千余卷,前无古人。其书法学李北海,兼融汉魏碑法,雄浑洒脱,一气呵成,流传颇广。亦善画,印有《冷僧书画集》。工诗能文,精鉴赏,通晓医药、戏曲、文学、史地等,详见本志《著作目录》篇。昆曲《十五贯》解放后演出剧本亦由其改定。他重视乡邦文献,海宁学者著作经他校订的有500多卷。1957年,将藏书2000 余册捐赠给海宁县图书馆。
2.张宗祥:男,汉族,1955年1月生,山东章丘人,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74年10月参加工作,中央党校毕业,大学学历,工程师。1974.10—1976.10章丘学大寨工作组副组长;1976.10—1984.02章丘埠村公社曹范管区党总支委员、南曹范村党支部书记;1984.02—1985.09章丘县南曹范乡党委书记;1985.09—1989.11章丘县曹范乡政府乡长;1989.11—1992.10章丘县曹范乡党委书记;1992.10—1992.11章丘市曹范乡党委书记(副市(县)级);1992.11—1993.01章丘市计划委员会党委副书记;1993.01—1995.01章丘市政府副市长(其间:1993.12—1995.01济南市下派办副主任、商河县委副书记);1995.01—1997.12济阳县委副书记、县长;1997.12—1998.01济阳县委书记、县长;1998.01—1998.05济阳县委书记;1998.05—2002.01济阳县委书记、党校校长;2001.01—2001.02济南市政府党组成员;2001.02—2003.02济南市副市长、市政府党组成员;2003.02—济南市副市长、市政府党组成员。市十二届人大代表。
欠钱有借条起诉有用吗
欠钱有借条起诉有用,无论是欠条还是借条,都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。借条,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,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,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。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,就是借条。
借条常见陷阱:
1.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
案例: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,并打下借条,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。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,故意将“张宗祥”写成“张宗样”。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。到还款期后,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,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。无奈之下,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。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,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。
2.非亲自书写借条
案例: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。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,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,离开现场,不久返回,将借条交给张,张看借条数额无误,便将10000元交给王。后张向王索款时,王不认账。张无奈起诉法院,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,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。后经法院查证,王承认借款属实,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。
3.以“收”代“借”
案例: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,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:“收条,今收到孙某7000元”。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,李某在答辩时称,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,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,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。类似的还有,“凭条,今收到某某元”。
4.财物不分
案例: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,在出具借据时,郑某写道:“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。”这种偷“斤”换元的做法,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。
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
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,应当提供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。
当事人持有的借据、收据、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,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,人民法院应予受理。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,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,裁定驳回起诉。
6年前的借条可以起诉吗?
可以起诉,只要有借条就可以。
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,就是借条.钱物归还后,打条人收回条子,即作废或撕毁。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。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。
1、内容
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:债权人姓名、借款金额(本外币)、利息计算、还款时间、违约(延迟偿还)罚金、纠纷处理方式,以及债务人姓名、借款日期等要件。只要具备债权人姓名、借款金额、债务人姓名及借款日期(尽管是后来添上的),但符合借条的主要要件,因此具有法律效力。一旦产生争议,是可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主张债权的,人民法院也会采信的。
2、写法
日常生活中人们都免不了会向别人借钱或别人向你借钱,这时最好就要写一借条,那借条应怎样写呢?为了尽可能不发生纠纷,借条应这样写:首先应找一张质量比较好比较厚的纸(便于保管)而且应是一张完整的纸来写,有这样的案例有人持一半张纸写的借条起诉,对方称他还了多少钱,原告在纸的下半部分注明了,结果发生纠纷。借条应写清楚这些内容:出借款人、币种、借款金额(金额应写大小写,且要一致,有人因为金额大小写不一致产生纠纷结果打官司。)、用途(不能用于非法活动,如明知对方借钱用于非法活动还借其钱,则这种债权不受法律保护。)、利率(和利息不一样,x%利率为年息,x‰利率为月息,约定的利率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内受法律保护,超过部分法律不保护。)、还款时间(影响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)、借款人(出借款人和借款人的姓名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一样)、借款时间(农历还是阳历)。如有证明人或担保人要让他签上名,但要写明是证明人还是担保人,以免发生纠纷。
3、作用
通常是指借一些钱了以后按期归还和借钱数额的凭证,如果没有借条,别人就能赖账或者违约。注意在赌博情况下写下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。
4、八大陷阱
(一)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
案例:王某父子向朋友张宗祥借款20万元,并打下借条,约定一年后归还欠款及利息。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条署名时玩了个花招,故意将"张宗祥"写成"张宗样"。张宗祥当时也没有注意。到还款期后,张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,谁知二人却以借条名字不是张宗祥为由不愿归还。无奈之下,张宗祥将王氏父子告到法院。尽管法院支持了张的主张,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。
(二)是己借款,非己写条
案例: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。在张某要求王某书写借条时,王某称到外面找纸和笔写借条,离开现场,不久返回,将借条交给张,张看借条数额无误,便将10000元交给王。后张向王索款时,王不认账。张无奈起诉法院,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,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。后经法院查证,王承认借款属实,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。
(三)利用歧义
案例1:李某借周某100000元,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。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,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条撕毁,其重新为周某出具借条一份:"李某借周某现金100000元,现还欠款5000元"。这里的"还"字既可以理解为"归还",又可以解释为"尚欠"。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"谁主张,谁举证",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,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。
案例2:张某向王某借现金3000元,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:"借到张某现金3000元,2005年8月17日"。后王某持该借条向人民法院起诉,张某当庭辩称此借条证实王某借其款3000元,要求王某归还现金3000元。后经证实,张某在书写欠条时,把本应写在现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写在"借到"二字后面的空格处,致使欠条出现歧义,以达到不还借款的目的。
(四)以"收"代"借"
案例:李某向孙某借款7000元,为孙某出具条据一张:"收条,今收到孙某7000元"。孙某在向法院起诉后,李某在答辩时称,为孙某所打收条是孙某欠其7000元,由于孙给其写的借据丢失,因此为孙某搭写收条。类似的还有,"凭条,今收到某某元"。
(五)财物不分
案例:郑某给钱某代销芝麻油,在出具借据时,郑某写道:"今欠钱某芝麻油毛重800元。"这种偷"斤"换元的做法,使价值相差10倍有余。
(六)自书借条
案例: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,周某自己将借条写好,丁某看借款金额无误,遂在借条上签了名字。后周某持丁某所签名欠条起诉丁某归还借款120000元。丁某欲辩无言。后查明,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适当空隙,在丁某签名后便在后加了"1"。
(七)两用借条
案例:刘某向陈某借款18000元。出具借据一张:"借到现金18000元,刘某"。后刘某归还该款,陈某以借据丢失为由,为刘某出具收条一份。后第三人许某持刘某借条起诉要求偿还18000元。
(八)借条不写息
案例:李某与孙某商量借款10000元,约定利息为年息2%。在出具借据时李某写到:今借到孙某现金10000元。孙某考虑双方都是熟人,也没有坚持要求把利息写到借据上。后孙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,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"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"的规定,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。
张宗祥的个人简介
张宗祥,中央党校研究生,管理学博士,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,1974年10月参加工作,工程师。
1974.10—1976.10章丘学大寨工作组副组长;
1976.10—1984.02章丘埠村公社曹范管区党总支委员、南曹范村党支部书记;
1984.02—1985.09中共章丘县南曹范乡党委书记;
1985.09—1989.11章丘县曹范乡人民政府乡长;
1989.11—1992.10中共章丘县曹范乡党委书记;
1992.10—1992.11中共章丘市曹范乡党委书记(副市(县)级);
1992.11—1993.01章丘市计划委员会党委副书记;
1993.01—1995.01章丘市人民政府副市长(其间:1993.12—1995.01济南市下派办副主任、中共商河县委副书记);
1995.01—1997.12中共济阳县委副书记、县长;
1997.12—1998.01中共济阳县委书记、县长;
1998.01—1998.05中共济阳县委书记;
1998.05—2002.01中共济阳县委书记、党校校长;
2001.01—2001.02济南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;
2001.02—2003.02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市政府党组成员;
2003.02—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市政府党组成员(期间2003.09—2004.01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第41期进修班学员,任党支部书记;
2004.03—2006.01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经济管理专业学习;
2002.09—2005.03在天津大学攻读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)。
2011年5月23日,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干部考察组到济南市进行干部考察。在民主推荐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确定张宗祥同志作为中共济南市委常委人选考察对象。
2011.06— 2012.02中共济南市委常委,市政府人民副市长、市政府党组成员。
2012.02---济南市人民政府副市长、市政府党组成员。
2012.03济南市人民政府特邀咨询.。
第七、八届市委委员,省第七、八次党代会代表。
市十二届人大代表。
现任济南市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、特邀咨询。